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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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鑫源物业有限公司 宜昌盘石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宜昌市鑫源物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970.70元。 二、驳回原告宜昌市鑫源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对于原告在起诉时已经预缴的费用由被告***在履行判决主文中的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