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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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 鱼台恒辉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 武川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济宁华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费,合计147,978.87元。由被告许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10,918.44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赔偿61,436.00元,被告***赔偿13,538.44元(已垫付2,000.00元,下欠11,538.44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赔偿8,896.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赔偿49,920.00元。原告***自愿放弃3,270.00元; 二、由被告许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赔偿原告***鉴定费750.00元; 以上一、二项,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三、云C×××××号车的残值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鱼台恒辉运输有限公司、济宁华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76.00元,由被告许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2,13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8-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