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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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5,025.33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由被告许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374.17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赔偿2,103.50元,被告***赔偿464.17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赔偿303.5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赔偿1,710.00元。原告***自愿放弃70.00元; 二、被告***、鱼台恒辉运输有限公司、济宁华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被告许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6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8-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