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市兴合钢塑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宜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7民初13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市兴合钢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