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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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兴关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兴关路支行与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贷款本金157510.44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在2019年10月28日前计172.91元,2019年10月29日后继续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9元,由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