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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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乌日娜 审 判 员 丽 娜 人民陪审员 杨树森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云云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