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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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乌日娜

审 判 员  丽 娜

人民陪审员  杨树森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云云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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