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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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中房新雅置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700000元,被告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4020元,均由被告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3-26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