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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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住院期间的营养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12544.6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