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路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住院期间的营养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12544.6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7
发布日期 2020-05-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