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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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三匹马的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三匹马的损失77420.8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5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868元,原告***、***、***负担12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