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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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 葫芦岛锦化机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4民终2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鞠云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葫芦岛锦化机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上诉人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葫芦岛锦化机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2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82.00元,减半收取3991.00元,由上诉人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俊芬 审判员焦娇 审判员牛广兴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吕彬 书记员李洪迪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