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盛支行 葫芦岛和晟透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葫芦岛和晟透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葫芦岛市打渔山园区的2号厂房及项下土地(面积2153.86平方米,编号分别为15-1-0236)。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出租、出售、转让、变卖、赠与、抵押。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44-2号楼B房屋及项下土地〔房产证号为:葫房权证龙字第**、土地证号为葫芦岛国用(2015)第变0000**〕。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出租、出售、转让、变卖、赠与、抵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