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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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金华市宏嘉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施救费、评估费共计239500元。 二、驳回原告金华市宏嘉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9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宏嘉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3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负担2325元;鉴定费6000元(被告已缴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