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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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中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金华市中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73632元,并支付违约金14726.4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金华市中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用1000元; 三、原告金华市中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代偿范围内对浙G×××××号奔驰牌汽车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金华市中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