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益海嘉里(昆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呈贡浩盛建材租赁服务部支付租金人民币1446204元; 二、驳回原告呈贡浩盛建材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3474元、由原告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87元,由被告呈贡浩盛建材租赁服务部负担162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