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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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旌德县中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金华鑫森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1082执8700号 申请执行人:章平雅,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旌德县中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朋源。 被执行人:金华鑫森矿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达森。 被执行人:李达森,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李浩生,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王朋源,男,****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章平雅与被执行人旌德县中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