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 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90.23894万元,并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57.852511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并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7.512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并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4.92029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并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99.95333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19.00元,由被告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