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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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前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建华置业有限公司赔偿款541938.05元。 二、驳回原告镇江建华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保险费4000元,合计30260元。由原告镇江建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800元,被告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前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