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阳市嘉宝不锈钢器皿有限公司
镇江俊雅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镇江俊雅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镇江俊雅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收取6858元,由原告负担558元,由被告负担6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1-19
发布日期 2020-05-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