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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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嘉宝不锈钢器皿有限公司 镇江俊雅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镇江俊雅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镇江俊雅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收取6858元,由原告负担558元,由被告负担6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