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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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康佳龙农牧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共同向原告广西康佳龙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04715.51元; 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广西康佳龙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4715.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5月27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