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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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江苏威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饶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156,321.2元(120,000+36,321.2); 二、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威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鉴定费合计1,92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威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车损修理费3,3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威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在付款时,由紫金财保镇江支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各项损失合计144,941.2元(156,321-10,000-3,300+1,920),返还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威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垫付款、车损费合计11,380元(10,000+3,300-1,920),并限被告紫金财保镇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0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威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