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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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超大运输集团南宁泰昌客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23执251号 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杨彩银、广西超大运输集团南宁泰昌客运有限公司、郜菊华、丁春兰、何静、何婷: 申请执行人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彩银、广西超大运输集团南宁泰昌客运有限公司、郜菊华、丁春兰、何静、何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1执协9号协调决定书,原执行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原执行案号:(2019)桂0103执4578号、执行依据:(2016)桂0103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移送执行。执行中,何静于2019年8月27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交纳执行款53454.92元,其中包含赔偿款52851.4元、申请执行费603.52元。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网络划拨广西超大运输集团南宁泰昌客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45001***3)存款209417元,其中包含赔偿款202355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4127元、申请执行费2935元。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2020)桂0123执251号案件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