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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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万华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2017)闽06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应对“晋**鑫塑料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135652.26元,并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17年1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债务与漳交银2015保字华鑫塑料第003号《保证合同》项下保证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1500万元,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晋**鑫塑料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115元、公告费2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