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平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手机及电动车毁损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12000元,款限于2020年5月24日前履行完毕。(标的款履行方式: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直接汇入原告***指定的如下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平和县支行,账号:62×××70)。 二、被告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支出的鉴定费1800元,抵扣已垫付的3000元,该款已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0元,减半收取1625元,应由被告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抵扣垫付款余额1200元后;由原告***负担1200元,由被告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25元。 受理费履行方式:汇入本院执行账户,户名:平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9110030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