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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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624民初182号 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林小斌,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祥,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保险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银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祥,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银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支付中银保险公司代垫付赔偿款64592.69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29日,***向中国银行漳州分行提交《中国银行信用卡普通分期业务申请表》,申请其名下信用卡新增额度为200000元。中国银行漳州分行依***申请,并签订信用卡补充协议。2014年2月18日,***因上述信用卡分期贷款而向中银保险公司投保个人担保贷款保证保险,并由中银保险公司出具了《个贷保(G)一个人担保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约定由中银保险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保证保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2月21日至2016年4月20日。此后,***未依约归还中国银行漳州分行信用卡分期贷款,以致保险事故发生。2016年6月3日,中银保险公司依被保险人的申请,向其支付理赔款64592.69元(包括:***截止2016年5月13日的贷款本息61321.69元,代垫诉讼费1271元,代垫律师费2000元)。中国银行漳州分行收到赔款后向中银保险公司转让债权并签发权益转让书。现中银保险公司提起代位追偿诉讼,要求***、***赔偿中银保险公司64592.69元。***、***是共同借款人且是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 ***辩称,该笔借款是事实,但该笔借款已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行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若该笔债务只还给中银保险公司而不用还给银行的话,没有意见。目前本人在打工,没有能力偿还。 ***没有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中银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证据:1.权益转让书;2.赔款通知书、收款收据;3.投保单、保险单;4.个贷保(G)一个人担保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5.索赔申请书;6.(2016)闽0624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7.(2019)闽0624民初3057号民事裁定书及其证明书。 ***、***应于本判决生效时起十五日内付还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64592.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4.8元,减半收取707.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