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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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09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09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负担7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北支公司负担9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付,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径行向原告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