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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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青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青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偿还原告四川青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900元为基数的利息以月利率8.91‰从2020年5月18日开始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偿还原告四川青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0元的利息,该利息以本金8500元为基数,从2007年12月30日起以月利率8.91‰计算至2020年5月17日止; 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偿还原告四川青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400元的利息,该利息以本金14400元为基数,从2007年12月29日起以月利率10.2‰计算至2020年5月17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计1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