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葫芦岛中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在龙港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中正在执行的被申请人对葫芦岛中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508,474.45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保全费3062元,申请人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