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 葫芦岛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葫芦岛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公积金本息共计22820.66元。 二、原告葫芦岛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代偿限额内对被告***、***坐落于葫芦岛市连山区的抵押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葫芦岛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