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江苏江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丹阳市京江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丹阳滨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中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丹阳市江龙汽配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中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滨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9万元、利息373111.05元(截至2016年12月15日),合计5863111.05元,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支付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中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丹阳滨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万元;

三、被告江苏江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丹阳市江龙汽配有限公司、丹阳市京江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丹阳滨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8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9982元,由被告江苏中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江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丹阳市江龙汽配有限公司、丹阳市京江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12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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