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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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市宇达汽车钣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本金4980000元、利息1465045.55元(计算至2017年10月18日),并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宇达汽车钣金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丹阳市宇达汽车钣金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在100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1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2516元,由被告丹阳市宇达汽车钣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