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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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0912元。 二、被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钱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给付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7元,由被告***、被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4314元,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于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义务人因此将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裁判日期 | 2019-03-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