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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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湖天明眼镜有限公司、平湖天明眼镜有限公司瑞丰店立即停止侵害第772859号、第1394775号、第31100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平湖天明眼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包含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平湖天明眼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7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