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兴县诚信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兴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 长兴峰鸿纺织有限公司 长兴县诚信中小企业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长兴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长兴县诚信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915475.31元、利息23323.8元(以2915475.3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暂计算至2020年1月14日)、律师费3000元,合计2941799.11元,2020年1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代偿款2915475.31元的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峰鸿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峰鸿纺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长兴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1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67元,由长兴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峰鸿纺织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