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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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长兴建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长兴建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退还本诉原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3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本诉被告长兴建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该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本诉被告长兴建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本诉原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共计3701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本诉原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长兴建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45120元,由本诉原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7820元,由本诉被告长兴建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300元;鉴定费用115950元,由本诉原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1212元,由反诉原告长兴建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43300元,由反诉原告长兴建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