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康市凯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88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自2019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9.15‰计算至2020年5月4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43.25元;罚息自2020年5月5日起按月利率13.7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3.7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由被告***、***支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上述第一、第二项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由被告***、***、永康市凯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4985元,合计11700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永康市凯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