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226执恢322号 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金辉、葛赛琴、葛海军、葛伟峰、金敬华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5)甬宁执民字第4350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金敬华已经履行五十万元执行款,对于余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对被执行人金敬华的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甬宁执民字第4350号执行案件中金敬华的付款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对金敬华的执行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