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226执恢322号

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金辉、葛赛琴、葛海军、葛伟峰、金敬华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5)甬宁执民字第4350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金敬华已经履行五十万元执行款,对于余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对被执行人金敬华的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甬宁执民字第4350号执行案件中金敬华的付款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对金敬华的执行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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