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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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龙口市胜通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龙口市胜通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61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承担175元,由被告承担1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