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郑州韩香纺织品有限公司
河南元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983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4218元”、“***、***、***、元通公司对***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二、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983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郑州韩香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梧桐街南、须水河西路西[产权证号:豫(2016)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24003号、他项权证号为:豫(2016)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31866号]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元通纺织品有限公司、郑州韩香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郑州韩香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4-17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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