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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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此事故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性损失:精神抚慰金14000元、残疾赔偿金为137572元、护理费为10742.76元、交通费为1400元、误工费为19648.80元、医疗费为22338.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480元、营养费为3480元、车损为100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214962.3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赔偿(此款拨付桐城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账号:62×××69);原告***返还被告***9999.8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8元,减半收取22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11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