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当涂县莹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涵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电动车损失费,合计111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涵医药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合计35577.76元[(180296.27-10000-111000)×60%]。 综合上述一、二项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涵各项损失合计146577.76元。 三、驳回原***涵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6元,由被告***负担32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