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浏阳市兴和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2民初325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 负责人:文爱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珺,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浏阳市兴和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告陶长金、张春明、浏阳市兴和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