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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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奉节县三峡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奉节县三峡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和利息150000元,并从2019年7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奉节县三峡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667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计21400元,由被告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