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万安东兴塑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及被告万安东兴塑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月息1.5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扣减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万安东兴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7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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