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 重庆美的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应付给原告重庆美的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72万元; 二、被告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重庆美的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6月30日起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以17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1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00元,由被告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