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辛集市三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撤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1民初8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辛集市三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变更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1民初8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为“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辛集市三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防水材料货款人民币334,4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9年3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被上诉人辛集市三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68元,由上诉人***负担6,230元,由被上诉人辛集市三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68元,由上诉人***负担6,230元,由被上诉人辛集市三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4-23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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