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舞钢市新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舞钢市新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工程款77810元、利息2444.56元,本息合计80254.56元,并自2020年2月1日起继续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至工程款实际履行之日止; 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4元,减半收取计1587元,***负担701元,舞钢市新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