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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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常宁市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华侨集团南门湖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本院(2020)湘0103民初2288号案件对被申请人常宁市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常国用2015第000298号)的保全措施; 二、查封常宁市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常宁市南门湖华侨城S1组团6号栋401号、3301号、2403号、2803号、3303号、2904号、3004号、2406号、3306号、2407号、3307号、3205号、3207号房屋。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或扣押、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