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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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常宁市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华侨集团南门湖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侨集团南门湖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常宁市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或扣押、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