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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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国胜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9)湘0381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9)湘0381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湘乡市国胜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复利(利息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按年利率5.3%计算,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3%×150%计算,复息利率按年利率5.3%×150%计算); 四、***对本判决第三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对***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89.36元,减半收取计7044.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44.68元,由湘乡市国胜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089.36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负担7044.68元,由***负担7044.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