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与被告***、王梅于2014年6月19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中的债务自2019年10月28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王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借款剩余本金367251.79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9月4日所欠的利息、罚息合计26972.02元,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实际逾期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075%×(1+30%)的标准计付;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对被告***、王梅提供抵押的位于潜江市张金镇襄岳路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被告***、王梅不履行债务时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3元,减半收取计3606.50元,由被告***、王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19-12-2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